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个月后,罗普特(68861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8月25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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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包括: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 ;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 ,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 ;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厦门证监局认为,罗普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罗普特上述涉嫌违规行为,涉及到上市公司、时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等多人。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罗普特是一家专注于视频智能分析技术、数据感知及计算技术在社会安全领域开发及应用的安全综合服务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2021年2月在上交所上市。
2023年半年报显示,罗普特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18亿元,同比增长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5.49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有所扩大。
(来源:e公司)